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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)
“救命啊,杀人了,快救救我!”远远的,一道呼救声传进了保安耳朵里,他立即拿起警棍冲出保安亭,没想到居然看见了“凶杀现场”,情急之下,他朝着“凶手”的脑袋狠狠给了一棍子,对方立马就倒下了,而前方半身鲜血的“受害者”却咧嘴阴险的笑起来。
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?他们真的是凶手和受害者的身份吗?
案情回顾
开篇被追杀的“受害者”是在附近一带非常有名的孙某,但这个“名”不是声名显赫的名,而是臭名昭著的名。孙某常年游走于各个工地,他的工作就是偷盗工地上的钢筋材料,然后转手卖钱,各个工地的现场管理人都对他恨得咬牙切齿,但他实在是太狡猾了,根本抓不住把柄。
即便抓住把柄了,也不太敢对他下死手,因为他能摇来一群泼皮无赖阻碍工地的施工。这一天,他又晃荡到了一个工地,他看见里面堆积了大量的钢筋材料,并且只有少量的工人在里面,于是他悄悄的摸进工地,想先踩点了解清楚情况,然后半夜再纠集人手过来偷东西。
根据他以往的经验,在这些钢筋材料附近定然有一个专门看管的人,而这个看管的人不是在巡逻就是在集装箱的房屋里面,为了不被人发现,他偷偷的找到了这个集装箱,扒拉着窗户往里面看情况。没想到,屋子里面只有一个在床上睡觉的人,他高兴极了。
因为他猜测这个看管材料的人有很大可能没有责任心,这对于他的偷盗来简直是大开方便之门。等等,他再仔细一看,这在屋子里睡觉的居然是个女人,他更是高兴透了,他都多久没有开荤了,这正好,先劫个色,然后晚上再来偷东西。
于是,偷偷潜入屋内,轻手轻脚的爬上了那张床,可他刚一触碰到那个女人,对方立马就醒了,并且开始大声呼救,手脚并用的推阻孙某。一时之间,孙某恐慌极了,他怕这巨大的动静会引来其他人,赶紧伸手死死掐住对方的脖子直至她晕死过去。“畜生!你要干什么?!”
正当孙某继续下一步的时候,大门被重重推开了,女人的丈夫——张某几步冲到他面前,伸出拳头给了他几下。孙某立即吃痛的从床上蹦下来,与张某扭打在一起,慌乱间,张某从台上抓起了一把水果刀,狠狠刺向孙某脑袋,孙某紧忙偏头躲过,但刀锋仍然划伤了他的额头,鲜血很快就渗出来了。
孙某见自己落于下风,就朝着屋外奋力跑出去,一边跑还一边喊道杀人救命,门口的保安听见孙某的呼救声,压根就不知道怎么回事。保安从岗亭冲出来,发现孙某居然满头血在前方逃命,而张某手持水果刀在后面追赶,期间,孙某还捡了一块砖头扔向张某,张某乘此机会又刺了一刀孙某的后背。
保安见此情景,立即拿了棍子朝着张某的脑袋狠狠敲了下去,张某当下就倒在了地上再也爬不起来,而原本逃命的孙某此时也停了下来,开始后怕。
最后,张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,但因伤势过重,经抢救无效死亡,而打人的保安和孙某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法律分析
看完上述案情回顾,大家一定很疑惑,这张某、孙某和保安之间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呢?是否触犯了法律呢?首先,张某的行为是属于一体化的正当防卫。
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,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,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,或者其他权利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犯罪分子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本案中,孙某死死掐住张某妻子的脖子,致其晕死过去,如果张某没有及时赶回来,那么,孙某是会继续完成剩下的侵害行为的,这样必然会让张某的妻子出现生命危险,张某赶回来制止了孙某,并与其打斗,无论将孙某打死还是打伤都不负刑事责任。
并且,孙某在逃出屋外的时候,也用砖头反击了张某,意味着如果张某不继续防卫,保护自己和妻子,那么孙某是有非常大的可能,找到武器后返回伤害张某夫妇,所以张某的行为是一体化的正当防卫,仍然不用负刑事责任。其次,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。
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,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,但由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之外的原因,导致其犯罪未能得逞的,属于犯罪尾随。行为人犯罪未遂的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而关于强奸罪的处罚是这样的:行为人以暴力、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,将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本案中的孙某已经对张某的妻子使用了暴力,正准备实施犯罪的时候,被张某打断了,这属于强奸罪犯案未遂,应比对着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量刑来处罚。最后,保安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失导致对方死亡的,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较轻的,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本案中的保安其行为是假想防卫,他没有根本没有弄清楚张某持刀追杀孙某的原因,只是看到了孙某的满头鲜血,就误认为是张某故意要杀害孙某,从而挥棍制止了张某的行为,导致了张某的死亡,最终需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。
在这起案件中,三个人的行为均有正当防卫,但这其中又大有不同,司法机构在审理的时候就要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毕竟在司法实践中,正当防卫是非常难认定的。对此大家有什么想法吗?欢迎评论区留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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